果洛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制定机关: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1.21施行日期: 1987.11.21题注: (1987年11月 ...
果洛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制定机关: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1.21 施行日期: 1987.11.21 题 注 : (1987年11月10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87年11月21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青海省部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条例的决定》修正的《果洛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2011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男女婚姻自主,禁止利用宗教、宗族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第三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鼓励晚婚、晚育。 第四条结婚、离婚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手续。 第五条实行一夫一妻制,严禁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 第六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其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七条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州各少数民族群众。各少数民族干部、职工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