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7.04.10施行日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7.04.10 施行日期: 2007.04.10 题 注 : (2007年2月14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7年4月10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全文 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废止〈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2005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