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准东油田设立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7.11施行日期: 1993.07.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准东油田设立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7.11 施行日期: 1993.07.11 题 注 : (1993年7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编者注:本决定已被2010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决议、决定的决定》废止)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米吉提·库尔班《关于设立准东油田人民检察院的提案》,同意在准东油田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昌吉回族自治洲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县一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准东油田人民检察院的组成人员由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