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市贸易管理的布告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79.11.29施行日期: 1979.11.29题注: (1979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市贸易管理的布告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79.11.29 施行日期: 1979.11.29 题 注 : (1979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全文 为了加强对集市贸易的领导和管理,坚持“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保证正当交易,取缔非法活动,特布告如下: 一、集市贸易是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对于促进农副业生产发展,加速四个现代化建设,有一定积极作用。开放集市贸易,是党在农村的一项长期的经济政策,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 二、社员自有的农副产品,允许进入集市;有派购任务的,必须保证完成任务。 三、社队集体生产的属于国家统购的粮食、油脂、油料,在完成征购、超购任务以后,可以上市(棉花不准上市)。属于计划收购的二类农副产品,如肉、畜等,在完成计划收购(包括加价收购)任务以后,可以上市。三类农副产品,没有合同任务或履行合同以后,都可以上市。 国营农牧场生产的农副产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社队集体办的磨坊、粉坊、油坊、豆腐坊、酱醋坊,应以来料加工和成品换原料为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到集市购买原料,加工成品出售。 要严格执行酒类专卖政策。非经有关部门批准,社队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酒坊,私酿酒类。 五、社员的木材、木材制品,可以上市。社队集体的木材不能上市,木材制品允许上市。 六、机关、团体、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办的农场、牧场、林场、渔场生产的一类农副产品,不准上市;二、三类农副产品,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完成交售任务的证明,可以上市。 七、社队和城镇街道集体企业的工业产品,完成国家计划后的多余部分和国家不收购的产品,可以由供销社代销,也可以在集市上出售。到自治区境外销售的,应持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证明。 八、社队办的副业,街道办的企业,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证照的手工业合作社(组)、个体手工业者,社员正当的家庭副业,其生产所需要的原料,允许在集市上购买;加工的成品,允许在集市上销售。 九、在国营商业(包括供销社)力量不足的地方,持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特许营业执照的商贩,可以从事城乡之间的农副产品贩运。 十、城镇和农村的饮食业,主要由国营商业和供销社经营;在网点不足的地方,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社队和街道可以组织集体饮食业在集市上加工熟食出售,或在集镇开设饭馆。 城镇居民有传统技术的,如果当地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集市上出卖熟食;社员在集日可以加工熟食出售。 上述允许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原料不足的,可以在集市上购买,但出售的粮食制品不得收取粮票。 十一、不准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到农牧场、农村牧区和集市采购一、二类农副产品。 十二、农村手艺匠人出外做工时,在自治区范围内,必须持公社证明,向做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接受管理。区外来做工的,必须持县级主管部门证明,到有关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接受管理。 十三、不准买卖金银、外币、外货、文物、毒品等各种违禁品和迷信品;不准买卖粮票、布票等无价证券;不准出售假药;不准出售病畜及其肉类和有毒、腐烂、变质的食物;不准出售不健康的照片、歌曲,以及国内演员私人生活照片、港澳和国外电影演员的照片;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经营、雇工剥削。个体医生无县级以上卫生部门发给的合格证明,不许行医。坚决取缔黑市经纪、赌博和变相赌博以及任何反动迷信活动。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投机倒把以及弄虚作假、以次项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坑害群众等违法活动。 十五、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和克拉玛依市开放农副产品市场。 十六、要对社员进行社会主义教育,教育社员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国营商业、供销社和粮食部门,要采取经济手段,对集市贸易进行经济领导,开展对各种农副产品的议购、议销活动,吞吐商品,调节供求,平抑物价,引导集市贸易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十七、要设置固定的集市贸易场地,任何单位不得侵占;已占用的,应当退回;无法退回的,应另行划拨场地,所需费用由占用单位负责。 十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市贸易的主管机关。公安、税务、银行、商业、供销、粮食、外贸、畜牧、卫生、邮电、铁路、交通、海关等部门,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发动和依靠群众,正确处理投机违法案件,共同管好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尊重市场管理人员的职权,服从检查和管理。市场管理人员要大公无私,严守职责,切实按照政策规定办事。 十九、凡违反本布告规定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贬价收购、罚款、没收、吊销营业执照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于抗拒管理,无理取闹,行凶报复,围攻殴打市场管理人员以及冒充市场管理人员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二十、本布告从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布告有抵触的,按本布告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