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制定机关: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5.31施行日 ...
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制定机关: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5.31 施行日期: 1997.05.31 题 注 : (1997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全文 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对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99名。具体分配如下: (一)按照选举法第14条关于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分配原则的规定,确定我省农村牧区每32000人选1名代表,城镇每8000人选1名代表。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8县共分配代表名额271名。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青海省军区和驻青部队代表名额20名。 (三)省武警部队代表名额6名,参加有关选举单位选举。 (四)省上安排参选的代表名额58名,由省人大常委会统一掌握分配。 (五)对人口较少的地区和民族,照顾分配代表名额34名。 (六)留出代表名额10名作为机动。 二、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应在1997年11月30日前选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