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机关: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4.02施行日期: 1994.04.02题注: (1994年4月2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 ...
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机关: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4.02 施行日期: 1994.04.02 题 注 : (1994年4月2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全文 省政府的机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及其《实施意见》的要求,着重转变政府职能,弱化微观管理,减少具体审批事务,加强对全省生产、交通、流通领域以及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综合协调,加强对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加强对社会事务的管理。各工作部门要精简内设机构和人员,理顺职权关系,实现协商运转,提高效率,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机构调整情况如下: 一、拟转为经济实体的专业经济部门2个 省物资局、省建材工业局。 二、拟改为事业单位,从省政府序列划出的机构3个 省轻纺工业厅改为省轻纺工业总会; 省新闻出版局与省人民出版社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省档案局和省档案馆合并,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三、拟撤销与合并的机构4个 撤销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组建省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局; 撤销省农牧办公室,其工作交有关部门; 省物价局并入省计划委员会,同时挂省计委物价局的牌子; 省国防工业办公室和省机械工业厅合并,组建省机械电子工业厅,保留省国防工业办公室的牌子。 四、拟调整机构规格的5个 省统计局列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列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更名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省国家安全局更名为省国家安全厅; 省环境保护局列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五、拟更名的机构6个 省财政经济委员会更名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教育厅更名为省教育委员会; 省对外贸易经济厅更名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省审计局更名为省审计厅; 省商业厅更名为省贸易厅;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更名为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与省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六、拟改变隶属关系的机构1个 省地质矿产局由垂直管理部门列为省政府序列,更名为省地质矿产厅。 七、拟保留的机构18个 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人事厅、省交通厅、省重工业厅、省农林厅、省畜牧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体育运动委员会、省广播电视厅、省监察厅、(与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八、改革后省政府机构共34个(工作部门30个、直属机构4个) 工作部门30个 省政府办公厅、省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人事厅、省建设厅、省地质矿产厅、省重工业厅、省机械电子工业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林厅、省畜牧厅、省贸易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文化厅、省广播电视厅、省卫生厅、省体育运动委员会、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审计厅。 省政府直属机构4个 省统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环境保护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九、部门管理的副厅级机构9个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由省劳动人事厅管理;省法制局、省土地管理局、省委省政府信访办公室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省地方税务局、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由省财政厅管理; 省技术监督局,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 省乡镇企业局,由省农林厅管理; 省劳改工作管理局,由省司法厅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