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昌市村提留乡统筹管理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3.06.05施行日期: 2003.06.05题注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昌市村提留乡统筹管理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3.06.05 施行日期: 2003.06.05 题 注 : (2003年2月25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5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 全文 经2003年2月25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废止《南昌市村提留乡统筹管理条例》,现予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