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决议制定机关: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1.06.01施行日期: 2001.06.01题注: (2001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决议制定机关: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1.06.01 施行日期: 2001.06.01 题 注 : (2001年6月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全文 自1986年以来,我省连续实施了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全省广大公民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社会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工作逐步开展,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应看到,新世纪、新形势、新任务对民主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乡居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的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有必要从2001年到2005年在全省公民中继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思想、任务和目标 开展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确定的宏伟目标,立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立足于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总体要求,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在全省公民中开展宪法、国家基本法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保障和促进西部大开发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公民需要熟悉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民族团结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广大公民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全省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扎实推进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全面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通过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由普治并举向全方位推进依法治理的转变,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促进全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同步发展。 二、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重点和要求 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要接受法制教育。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带头学法、用法、守法,深入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特别是宪法观念,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掌握科学的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要深入学习、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身专业素质,规范司法、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廉洁高效,维护法制的统一与权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各级各类学校要开设法制教育课,并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保证青少年学生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掌握公民应当懂得的基本法律知识。各有关方面要抓好社会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外经贸法律以及与本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对农牧民和城镇居民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宣传学习与其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努力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培养公民权利义务对等的现代法制观念,增强遵纪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意识,学会依法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法制教育,使其依法从事宗教活动。要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 深入开展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普法和依法治理相结合,普法和日常工作相结合,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把我省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下去。 三、继续推进依法治省工作 法制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要积极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创造条件。各级行政和司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制度,将公务员学法用法纳入公务员“十五”培训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考试,实行合格证制度,作为考核、任职、定级、晋升的重要依据。要结合工作职能和行业特点,全面实施执法责任制、公示制、督察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以加强对行政司法权力的监督。村镇、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要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及基层单位依法治理章程,建立有效的运作机制,实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解决农村牧区草山、地界等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四、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紧密结合形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通过开办专栏、专题节目、运用本省本地区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说理性和针对性,形成浓厚的法制舆论氛围。各级人民政府要注意宣传和表彰先进典型,激发全社会学法、用法的热情和积极性。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牧)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把宣传教育工作做到每家每户。 五、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 进一步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必须在省委和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全省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都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认真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的各项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和责任制,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奖罚。县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法制宣传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各级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这一工作顺利进行。 六、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听取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视察、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活动,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及时解决法制宣传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本决议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