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和代表名额的决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8.06施行日期: 1998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和代表名额的决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8.06 施行日期: 1998.08.06 题 注 : (1998年8月6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的规定,全区乡、镇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到1999年第一季度任期届满。现决定如下: 一、各乡、镇应在1999年1月底前完成代表的选举,1999年3月底前召开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二、乡、镇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每一千五百人增加一名代表。在此基础上乡可另加百分之五。具体名额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按上述原则确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一九九八年八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