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征收诉讼费的暂行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征收诉讼费的暂行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4.25 施行日期: 1985.04.25 题 注 : (1985年4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九八五年元月十六日《关于提请停止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征收诉讼费的暂行办法>的报告》,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已于一九八四年八月三十日制定了《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并且其中已经包含了关于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收费的规定这一情况,故决定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征收诉讼费的暂行办法》停止执行。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经济纠纷案件的收费,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费用的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