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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辽宁 发布于 2023-8-29 00:48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1.29施行日期: 1998.01.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

制定机关: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1.29

施行日期: 1998.01.01

题     注 : (1997年9月28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全文

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沈阳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除按本规定罚款外,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九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无行为能力人不予处罚,对限制行为能力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违反本规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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