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征收耕地占用垦复基金的决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9.14施行日期: 19 ...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征收耕地占用垦复基金的决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9.14 施行日期: 1987.09.14 题 注 : (1987年9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耕地占用垦复基金的议案》。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决定自开征耕地占用税之日起,停止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关于“非农业生产建设占用耕地,要向用地单位收取垦复基金”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