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征用土地审批权限问题的决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9.19施行日期: 1984.09.19题注: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征用土地审批权限问题的决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9.19 施行日期: 1984.09.19 题 注 : (1984年9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宣布废止本决定) 全文 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银川市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请示报告》,为适应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快银川市的经济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会议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报告,在《银川市总体规划》范围(四十六平方公里)以内,征用土地三十亩以下(含三十亩),授权银川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银川市总体规划》,在审批中,对农田、菜地、园地应严格控制,要尽量利用荒地。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决定授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的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或缩小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征地数额的权限。在决定放宽征用土地审批权限时,仍应严格控制耕地、园地的征用数额,并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中关于银川市的城市土地审批权限以本决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