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选举法〉细则》第十三条内容的决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3.11施行日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选举法〉细则》第十三条内容的决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3.11 施行日期: 1989.03.11 题 注 : (1989年3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编者注:《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选举法〉细则》被1989年8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废止) 全文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1986年12月关于适当减少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选举法〉细则》第十三条关于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有关规定已不适用,决定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