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设立常务主席的决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12.22施行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设立常务主席的决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12.22 施行日期: 1989.12.22 题 注 : (1989年12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全文 为加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建设,更好地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决定如下: 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设立专职常务主席。 二、常务主席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三、常务主席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办理乡、镇人大的日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