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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防交通标志使用和管理规定

上海 发布于 2023-8-5 00:09

上海市国防交通标志使用和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7.11施行日期: 1997.07.11题注: (1997年7月11日)全文根据《国防交通条例》和国家交 ...

上海市国防交通标志使用和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7.11

施行日期: 1997.07.11

题     注 : (1997年7月11日)

全文

根据《国防交通条例》和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防交通标志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1996]交通战办字第28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使用国防交通标志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国防交通标志是交通战备车辆执行任务的专用标志,用于执行特殊任务的交通战备指挥车、通信车、工程抢修车、运输车等车辆。非执行特殊任务和非交通战备车辆不得使用国防交通标志。

二、执行特殊任务,是指交通战备车辆在军事行动、处理应急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等过程中执行交通(通信)保障任务。

三、持有国防交通标志、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通过桥梁、隧道、渡口时,可优先通行,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和单、双日通行的限制;在通过桥梁、隧道、渡口、高速公路等时免征收通行费;在不影响正常交通的情况下,车辆停放不受路段的限制。

四、国防交通标志牌盖有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和市交警总队的印章才有效。

五、使用国防交通标志时,应将标志牌置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内右下角。

六、使用国防交通标志的车辆应由正式驾驶员驾驶。遇交通战备部门检查人员和交通警察检查时,驾驶员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接受检查。

七、严禁伪造、转让、挪用国防交通标志。

八、市、区、县交通战备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国防交通标志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由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国防交通标志使用和管理规定》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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