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业交通新技术推广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12.31 施行日期: 1992.01.01 题 注 : (1991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2年4月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关于废止1979年至2000年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速技术成果向生产转化,推进工业交通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业交通新技术(以下简称新技术),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工业交通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由各级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企业主管部门、各级科协、工会、共青团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新技术推广工作。 第六条新技术推广选择项目应遵循具有量大面广,技术先进、成熟,投资少、见效快、易操作、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原则。 第七条新技术推广的重点项目: (一)能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原材料、能源消耗,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劳动条件,消除环境污染,并具有国内和省内先进水平的新技术项目。 (二)有助于传统工艺提高和发展、效益显著的适用新技术项目。 (三)国家建议推广的新技术项目。 第八条新技术推广计划必须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进行管理,并作为各级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年度计划考核指标。 第九条新技术推广计划分省、地(市)两级管理。 年度计划由企业申报项目,经主管部门补审,分别由省、地(市)经委编制计划(草案),经同级计委平衡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十条部门新技术推广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省、地(市)经委负责新技术推广计划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及综合统计工作,并应将新技术推广计划执行情况报送同级计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新技术推广项目由下达计划的主持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属于跨行业的项目,由联合推广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支持重点新技术推广项目的资金,根据年度计划,每年从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中支付。 第十三条各地(市)应建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支持当地新技术推广工作。 第十四条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以自筹为主,可从企业留利、新产品减免税、销售额中按1%比例提取,向银行贷款解决。企业重大新技术推广项目应纳入技术改造计划,从技术改造总规模中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省、地(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新技术推广站,企业主管部门可设相应的推广机构或专(兼)职推广人员。 第十六条新技术推广站的职责是: (一)协助同级经委组织实施新技术推广计划; (二)负责技术交流、服务、咨询、推广、转让和培训工作; (三)利用经济技术市场,促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四)组织和参与新技术推广网络活动,交流经验,引进新技术。 第十七条新技术推广项目按计划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需向主持部门提出申请验收报告和有关验收材料。 第十八条验收工作由省、地(市)经委会同主管部门进行。 第十九条对新技术推广项目措施得力、推广面大、效益显著的,由各级经委对承担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受奖项目的主要承担人员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技术职称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奖励企业受奖项目的奖金由企业从所获效益中支付;奖励部门受奖项目的奖金从省技术开发推广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优秀新技术推广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各级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对项目推广单位可给予通报批评;对项目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