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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公民中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宁夏 发布于 2023-8-29 05:59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公民中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6.13施行日期: 1996.06.13题注: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公民中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6.13

施行日期: 1996.06.13

题     注 : (1996年6月13日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文

从1986年开始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我区已经进行了十年,对于提高全区各族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促进我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保证我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实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认为,要继续在全区公民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进一步增强全区各族人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各级干部依法办事、依法管理水平和能力,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进我区各项事业依法治理的深入开展。为此,特作决议如下:

一、全区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的时间为1996年到2000年。法制宣传教育要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基本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对象是全区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对象是:县、处级以上各级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

二、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带头用法,廉洁奉公,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

各级各类干部学校应当将法制教育作为干部教育的课程。各部门、各地方要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能否严格依法办事作为干部考试、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和运用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忠于法律的职业道德,根据工作的需要,参加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四、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把掌握与本行业、本单位和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作为必备的素质,并结合实际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把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市场经济健康运行作为自己应尽的义务。

五、青少年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大专院校、中学(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和小学都要开设法制教育课,做好师资培训和教材编写工作。基层组织应当抓好社会青少年的法律常识教育。

六、法制宣传教育要注重实效,从实际情况出发,针对不同对象的特点,运用多种形式,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各种宣传舆论工具的作用,文化、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部门,要有计划地宣传法律知识,健全法制宣传阵地,积极主动地配合法制宣传教育主管机关,搞好法制宣传教育。

七、法制宣传教育要始终坚持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相结合的原则。要积极推进依法治村、治乡(镇)、治县(区)、治市、治区和行业、部门的依法治理工作。

八、全区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才能完成。我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要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实施,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认真向本系统、本单位的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对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的经费予以保证。要采取有力措施,使这项工作逐步走向法律化、制度化,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为我区社会稳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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