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与省人民代表联系的决定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0.08.03施行日期: 1980.08.03题注: (1980年8月3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与省人民代表联系的决定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0.08.03 施行日期: 1980.08.03 题 注 : (1980年8月3日四川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全文 加强与省人民代表的联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是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实际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制定地方性法规,决定重大问题等各项工作的基础。为了使省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的工作能逐步走向经常化、制度化,决定通过以下办法加强与省人民代表的联系: (一)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设立代表联络处,经常研究加强、改进与人民代表的联系,接待人民代表的来访,处理人民代表的来信,处理代表向人大常委会反映的群众意见和要求; (二)省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正、副秘书长,以及常务委员到各地工作时,要访问代表,征询意见,或邀集代表座谈; (三)委托有关代表对某些专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意见; (四)根据省人大常委会议议题,邀请某些代表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五)编印《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报》,汇集省人大常委会各次会议的综合报导,通过的决定、决议、议案、任免名单,制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发给每个代表; (六)编印省人大代表《提案办理情况报告》,分期分批将提案办理结果编印成册,发给每个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