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吉林省种用家畜家禽管理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9.26施行日期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吉林省种用家畜家禽管理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9.26 施行日期: 1997.09.26 题 注 :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吉林省种用家畜家禽管理条例》、《吉林省乡(镇)村集体企业条例》、《吉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吉林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吉林省产品质量纠纷仲裁条例》、《吉林省商品交易管理条例》、《吉林省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