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6.16施行日期: 2004.06.16题注: (2004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6.16 施行日期: 2004.06.16 题 注 : (200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16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