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9.20施行日期: 1989.09.20题注: (1989年3月10日峨 ...
峨边彝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9.20 施行日期: 1989.09.20 题 注 : (1989年3月10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9年9月20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禁止利用等级、家支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不允许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第四条禁止干涉丧偶妇女的婚姻自由,不许强迫丧偶妇女转房。 第五条保护各民族公民之间的合法婚姻。彝族和其他民族公民依法通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或歧视。 第六条自治县的彝族公民、其他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与少数民族公民结婚的汉族公民的结婚年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七条禁止直系血亲结婚,不许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第八条订婚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结婚、离婚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手续。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十条提倡婚事新办,嫁娶从简。对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传统的嫁娶仪式,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予尊重。 第十一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本补充规定者,应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 第十二条本补充规定施行以前,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对婚姻案件和纠纷所作的处理,继续有效。 本补充规定未规定的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补充规定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补充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