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财政预算、决算审查工作的决定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9.26施行日期: 1988.09.26题注: (1988年9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财政预算、决算审查工作的决定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9.26 施行日期: 1988.09.26 题 注 : (1988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编者注:本件已被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自2002年5月30日起施行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了加强对财政预算的审查工作和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 一、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全省财政预算、决算,应单独编列省级财政的收入和支出。 二、省的财政预算、决算,在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前,省财政厅事先应报送省人大财经委员会预审,报送预审的财政预算、决算,应包括省级财政机动财力的安排和支出情况。 三、省财政厅在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过程中,应及时向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取得联系,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四、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政府应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汇报前,省财政厅应将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送省人大财经委员会预审。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部分变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时,应及时提出变更建议,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事前,省财政厅应将预算部分变更情况报送省人大财经委员会预审。 五、鉴于预算外资金数额越来越大,省人民政府应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年度终了后应将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作汇报。 六、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在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应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要密切与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财政税收工作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