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废止《南宁市仲裁程序暂行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废止《南宁市仲裁程序暂行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1.21 施行日期: 2002.01.21 题 注 : (2002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废止〈南宁市仲裁程序暂行条例〉、〈南宁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规定〉、〈南宁市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条例〉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