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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军警民共建共育

2023-8-5 00:42| 发布者: 南隐| 查看: 518| 评论: 0

摘要: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军警民共建共育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6.24施行日期: 1992.06.24题 ...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军警民共建共育工作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6.24

施行日期: 1992.06.24

题     注 : (1992年6月24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黑办文〔1992〕17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使军警民共建共育活动更加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警民共建共育活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军警民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群众性活动,是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光荣传统在新时期的深入发展,是实现军警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军警民共建共育活动要以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指针,以提高军警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根本目标。通过共建共育活动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优化社会风气,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部队战斗力的提高。

第四条开展共建共育活动要坚持以地方领导为主,以发动群众自建为主,以做思想政治工作为主,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发扬奉献精神,坚持共建共益。

第五条军警民在开展共建共育活动中,要努力学习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搞好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教育,理想、信念和道德教育,国防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发展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开展智力拥军、智力助民活动,搞好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工作;积极支持和参加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和福利设施建设,加强经济技术、信息、劳务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卫国家财产,维护人民利益;在军事重地和边防,要搞好共建共守活动。

第六条建立共建点是开展军警民共建共育活动的基本形式。军警部队连或相当于连(公安部门派出所)以上的建制单位,都要建立固定的共建点;分散流动执行任务的单位,也应建立相应的临时共建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实际出发,搞好群体联建,以及多系统、多单位、多部队参加的区域性联网共建。

第七条建立共建点要坚持就地就近、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重点同驻地附近学校、村屯、街道、工厂等基层单位或医院、商店、港口、车站、机场、文化娱乐场所等“窗口”单位搞好共建。

第八条共建点要建立必要的组织和工作制度,做到有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有活动规划,有检查评比,有管理制度,有共建共育档案。

第九条共建点的建立与撤销,要经县(区)以上共建共育领导小组批准,并报上级备案。

第十条省、市(地)、县(区)要成立由党政军警领导参加的军警民共建共育领导小组。其主要任务是:制定规划、指导检查、综合协调、调查研究、推广经验、评选表彰先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军警民共建共育的日常工作。省军区、军分区、人武部和公安部门共同承担协调驻地军警部队的职责,备军警部队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

第十一条军警民共建共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命名表彰,分省、市(地)、县(区)三级,原则上省每两年表彰一次,市(地)、县(区)每年表彰一次。

第十二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命名表彰档次为:“军警民共建共育先进集体标兵”和“先进集体”,“军警民共建共育先进个人标兵”和“先进个人”。先进集体标兵、先进个人标兵以党委、政府名义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以共建共育领导小组名义表彰。

第十三条省级共建共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除铁路、森工、农场和大专院校可按系统直接申报外,其他单位一律按县、市(地)逐级申报。

第十四条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机构健全,指导活动得力。 (二)共建共育活动规划目标明确,措施得当,群众参与广泛,活动经常。 (三)注重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单位风气正,军警民团结好,社会治安秩序良好,环境整洁优美。公益福利建设好,共建点示范作用突出。 (四)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经济效益高,社会效益好。 (五)共建共育紧密结合,培育军地两用人才数量多,质量好。 (六)必须是军警部队的连、中队、公安部门的派出所以上的建制单位,建立共建共育关系开展活动在一年以上者。

第十五条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速经济发展中成绩显著。 (二)热爱共建共育工作,熟悉共建共育知识,创造性开展共建共青活动,成绩优异。 (三)工作积极主动,勇于克服困难,不怕苦,不怕累,甘于奉献。 (四)积极参加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坚持经常,表现突出,模范带头作用好,具有一定社会影响。 (五)热心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工作,成绩显著,贡站突出。 (六)必须是具有军警籍的现役军警官兵、公安干警和军地从事共建共育活动一年以上的优秀组织者和模范工作者。

第十六条凡被表彰的单位、个人,军警部队可比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给予相应的嘉奖、记功或授予荣誉称号,地方可比照《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暂行规定》,按同级文明单位或先进个人实施奖励。

第十七条共建共育工作是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军警部队、公安部门的重要任务,要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要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要同双方开展的各类评先、创优活功和全面建设结合起来,作为考核干部政绩、评选各类先进的基本条件。

第十八条根据第六条受求,凡应建立共建点,无正当理由而没建点,或建点后工作进展不大的部门和单位,地方和军警部队主管机关要进行检查督促、批评教育;对被命名后放松管理,工作进展不大或发生重大问题,失去先进性的单位和个人,命名机关有权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或撤销荣誉称号的处分。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军警,含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人武部、预备役部队和公安干警。

第二十条本《规定》适用于驻省军警各部队、地方各单位,其他形式的共建活动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省军警民共建共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