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暂行规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0.07.28施行日期: 2000.0 ...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暂行规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0.07.28 施行日期: 2000.07.28 题 注 : (2000年4月26日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全文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已于1998年8月29日进行了修订,国务院根据新颁布的《土地法》也于1998年12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我市于1989年依据修订前的《土地法》制定的《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暂行规定》与新《土地法》和《实施条例》已不相适应。因此,决定废止《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暂行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