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1.05.26 施行日期: 2001.05.26 题 注 : (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85年8月31日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若干规定》关于代表名额、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规定,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不一致。鉴于代表的产生及选举办法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中已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若干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