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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性病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 发布于 2023-8-30 22:28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性病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1.14施行日期: 1997.11.14题注: (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性病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

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1.14

施行日期: 1997.11.14

题     注 :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全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性病防治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中的:“擅自向外公布疫情的;”和第六项中的“对性病患者发放结婚登记证的。”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凡未经批准开展性病诊治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凡拒绝、阻碍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性病防治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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