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1.14施行日期: 1997.11.14题注: (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1.14 施行日期: 1997.11.14 题 注 :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全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搭售商品所获利润,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搭售商品总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删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