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09.29施行日期: 2010.09.29题注: (2010年8月27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09.29 施行日期: 2010.09.29 题 注 : (2010年8月27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 二、青岛市城市房产交易管理办法; 三、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 四、青岛市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规定; 五、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六、青岛市房地产抵押条例; 七、青岛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八、青岛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