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县的决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县的决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决议》的决定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1.03.30 施行日期: 2001.03.30 题 注 : (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全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县的决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