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征收排污费暂行规定》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3.29施行日期: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征收排污费暂行规定》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3.29 施行日期: 2004.03.29 题 注 : (200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9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 (一)《浙江省征收排污费暂行规定》(1982年6月7日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征收排污费和罚款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三)《浙江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条例》(1995年11月3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