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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的补充规定

四川 发布于 2023-8-31 05:42

马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的补充规定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5.30施行日期: 2002.07.01题注: (2002年1月19日马边彝族 ...

马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的补充规定

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5.30

施行日期: 2002.07.01

题     注 : (2002年1月19日马边彝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10年3月5日马边彝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0年4月14日马边彝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马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的补充规定〉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实施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马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自治县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与教育发展的实际,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制定基本普及初级中等义务教育规划,并分阶段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三条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行政主管部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九年制义务教育工作。

第四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均须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推迟到七周岁或八周岁入学。

第五条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做好所属范围的适龄儿童、少年和辍学儿童、少年的入学工作。

学校应做好已入学儿童、少年的巩固工作。学生辍学且学校家访动员无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使学生限期复学。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缓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杂费。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减免杂费和书本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七条各中小学校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编制标准配备教职工。民族寄宿制学校和边远山村学校应适当放宽编制。自治县聘用教师时,应优先聘用懂彝语的师范院校毕业生。

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义务教育所需制订教师培训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培训,以提高其师德修养、学历和业务能力,对在彝族聚居区内执教的教师要进行彝族语言文字培训。

第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建立教师工资足额发放的保障机制,采取措施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自治县县、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评选表彰奖励优秀教师制度。

对在偏远艰苦地区小学工作的教师实行艰苦地区津贴和工作期轮换制度。

第十条学校应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彝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实行双语教学。

第十一条合理布局中小学校。布局调整要因地制宜,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为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小学三年级以上学生设立以寄宿为主和以助学金为主的民族中、小学校(班),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办学经费和助学金由自治县财政解决。

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做到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和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个人和社会团体捐资助学,提倡村民通过义务劳动支持中小学校建设。

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所筹集的教育经费要全额用于教育,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严格管理和合理利用实施民族教育十年行动计划及对口支援的资金、物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克扣、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自治县实施义务教育,经费有困难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并争取上级财政补助。

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按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的单位和为实施义务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对因工作失职等原因未能如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责令限期完成,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拒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100—1500元的罚款,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使适龄儿童、少年限期入学。

第十六条本补充规定由马边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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