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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四川 发布于 2023-8-31 06:26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制定机关: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2.26施行日期: 2004.08.01题注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制定机关: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2.26

施行日期: 2004.08.01

题     注 : (2004年2月26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月8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23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本变通规定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户籍在自治州的公民。

第三条

自治州贯彻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实行优生优育。鼓励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第四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农牧民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五条

符合本变通规定生育的子女,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应当计入规定允许生育子女数;计划内最后一胎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且超过生育规定数的,不视为违反法律法规生育。

第六条

夫妻将子女送他人收养的,被送养子女数应当计入送养人计划生育的子女数。

第七条

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符合本变通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再延长女方生育假30天、男方护理假1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九条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变通规定数量生育的,除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对本变通规定贯彻实施不力的县(市)、乡(镇)或者单位,由上级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本变通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原《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计划生育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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