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各级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8.10.23施行日期: 2008.10.23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各级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8.10.23 施行日期: 2008.10.23 题 注 : (2008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3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 全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将评议工作纳入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决定废止《安徽省各级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