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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整顿社会治安的决定

广西 发布于 2023-8-31 08:2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整顿社会治安的决定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1.09.17施行日期: 1981.09.17题注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整顿社会治安的决定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1.09.17

施行日期: 1981.09.17

题     注 : (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治自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我区整顿社会治安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我区各级政法机关在党委的领导下,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社会治安经过整顿有了好转,但还没有根本好转,问题还相当严重,必须认真总结经验,动员和组织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以城市铁路交通沿线的城镇和矿区、农林场为要点,城乡一起抓,认真落实各项措施,把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压下去,使社会有一个正常秩序。 各级政府要把整顿社会治安当作一件大事,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综合治理”。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进一步检查、落实党的各项政策。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亲自抓,发动群众,开展安全检查。建立、健全治保委员会和调解委员会,制订治安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要广开门路,安置待业青年就业:对一部分暂时不能就业的待业青年,要举办各种职业学校或文化、技术补习学校,做好就业前的培训工作。对有一般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实行“四包”的办法。即厂矿企业包职工,学校包学生,街道包社会青年,家长包子女,做好教育、感化和改造工作。

各级政法机关要从实际出发,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从重从快打击那些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以及其他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现行犯罪分子,特别要严惩那些屡教不改的首恶分子、教唆犯和行凶报复的犯罪分子。要选择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召开有声势的宣判大会,以震慑犯罪分子,鼓舞群众斗志。要认真处理赌博、利用迷信进行诈骗、乱砍滥伐、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要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要体现有严有宽的政策精神,对自动投案、揭发检举、坦白交待的刑事犯罪分子要从宽处理。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教育广大干部、群众不断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令。要用事实和实际效果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巨大作用。宣传政法部门和有关方面有成效的行动,宣传干部、群众好的精神面貌,宣传犯罪分子分化瓦解、改恶从善的典型案例。要表扬和奖励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有功人员。通过宣传教育,形成一个“维护治安,人人有责”的良好风气。

各级政府在整顿社会治安的斗争中,要进一步充实和加强政法队伍,尽可能帮助解决政法部门存在的一些实际困难。要组织干警学习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的文件,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政法机关要统一认识,密切配合,依法各司其职,切实加强城镇和农村的基础工作,为使全区社会治安进一步好转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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