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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 发布于 2023-8-31 09:05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2.19施行日期: 1997.12.19题注: (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2.19

施行日期: 1997.12.19

题     注 : (1997年12月19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全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完成植树任务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逾期不补栽的,按有关规定收取补栽费用。”

二、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的,责令限期退还和恢复原状,并视其情节,处以200元至3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三、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视其情节,处以50元至3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罚款、没收的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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