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2.19施行日期: 1997.12.19题注: (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2.19 施行日期: 1997.12.19 题 注 : (1997年12月19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全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完成植树任务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逾期不补栽的,按有关规定收取补栽费用。” 二、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的,责令限期退还和恢复原状,并视其情节,处以200元至3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三、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视其情节,处以50元至3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罚款、没收的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