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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防洪堤管理的若干规定

广西 发布于 2023-8-31 09:44

南宁市防洪堤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5.03施行日期: 1985.05.03题注: (1985年5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 ...

南宁市防洪堤管理的若干规定

制定机关: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5.03

施行日期: 1985.05.03

题     注 : (1985年5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堤坝 和护堤区管理

第三章河岸、河床管理

第四章奖惩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洪堤管理,确保抗洪能力,保障全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四化建设,根据国务院有关城市防洪堤管理“以防为主,防重于修,修重于抢”的方针,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宁市防洪堤管理处是防洪堤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防洪堤及其配套设施、护堤区、堤防范围内河岸、河床的养护和管理,实行分段管理责任制,保证堤坝完好,发挥抗洪能力。

第三条

防洪抢险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部署和指挥。

第四条

保证防洪堤及其配套设施的完好,是全市人民的共同任务。堤线所经地段的城乡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要严格遵守本规定,协同防洪堤管理机构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 堤坝和护堤区管理

第五条

堤坝及其配套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侵占。不准在堤坝挖土、开沟、埋管、撬石、立杆、破堤开路;不准放牧、铲草、植树、种植作物、堆放物资、倾倒垃圾;严禁移动和破坏护栏、防洪涵闸、排涝泵站、启闭设备、水位标尺和标志等配套设施和设备;凡设路障的堤段,除护堤抢险外,禁止车辆通行。确因工程的特殊需要通行车辆及临时堆放物资者,须向市防洪堤管理处申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

江北堤西乡塘以西、江南堤富德以西的堤段,堤内三十米;其余堤段,堤内六米;全堤线堤外至河岸,均为护堤区。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护堤区建房、打井、挖塘、取土、爆破、建筑地下工程、堆放垃圾杂物以及进行其他有碍堤坝安全和防汛抢险的活动;不得排放妨碍行洪的废渣废物。

护堤区内,建堤前原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池塘、菜地可暂时继续使用,待拆迁安置条件具备时再行处理。建堤后,自1982年9月10日颁布《南宁市防洪堤管理暂行办法》起,一切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均属违章建筑,限期拆除,新挖池塘限期填平,并追究违章的有关责任。

第三章 河岸、河床管理

第七条

堤线所经的河岸、河床,为防洪堤坝的基础,必须保持稳定。

第八条

凡在有堤防的河段挖捞沙石,必须报经防洪堤管理处批准,在指定的地点挖采。

第九条

防讯期间,堤下原有的防空洞口和下水道出水口,所属单位必须负责本防空洞口和下水道口的防洪抢险工作,以确保堤坝的安全。

第四章 奖惩

第十条

对保护防洪堤成绩显著或防洪抢险立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罚款、限期清除、强行拆除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对处罚不服者,可于接到处罚通知后十五日内向市城建规划管理部门要求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履行处罚又不要求复议或起诉者,由防洪堤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防洪堤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或徇私失职者,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害程度,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南宁市防洪堤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者,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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