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区各族人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5.03施行日期: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区各族人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5.03 施行日期: 1985.05.03 题 注 : (一九八五年五月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司法厅厅长蓝秀芳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用五年左右时间在全区各族人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汇报》。会议批准这个汇报。 会议认为,在全区各族人民中普及法律常识,加强法制宣传宣传教育,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基础工作,是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贯彻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全体公民学习《宪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个人所得税法》、《兵役法》、《森林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通过学习,使全体公民知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自觉依法办事。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学习、宣传并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