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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

吉林 发布于 2023-8-31 10:53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9.26施行日期: 1997.09.26题注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9.26

施行日期: 1997.09.26

题     注 :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条(一)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款规定,拒绝或阻碍农业环境监察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三十条(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回收农用塑料残膜的,责令限期回收,并予以批评教育。”

三、第三十条(四)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利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灌溉农田、菜田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予以批评教育。”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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