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9.26施行日期: 1997.09.26题注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9.26 施行日期: 1997.09.26 题 注 :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条(一)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款规定,拒绝或阻碍农业环境监察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三十条(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回收农用塑料残膜的,责令限期回收,并予以批评教育。” 三、第三十条(四)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利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灌溉农田、菜田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予以批评教育。”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