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议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议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7.04 施行日期: 1984.07.04 题 注 : (一九八四年七月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认真学习、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一致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根据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具体保障这个制度胜利实施的基本法律。它保障各族人民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加强民族团结和巩固国家的统一;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在国家帮助下,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它的颁布和施行,对我区的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必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全区一切国家机关、军队、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要组织各族人民和全体干部,努力学习,认真宣传,采取措施,切实贯彻执行,为振兴广西而奋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