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5.03施行日期: 1985.05.03题注: (1985年5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
南宁市城市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5.03 施行日期: 1985.05.03 题 注 : (1985年5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5年1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宁市企业兼并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进一步加强南宁市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公安部发布的《城市交通规则》,结合南宁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城市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准擅自占用、挖掘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的,须经市公安部门同意,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并按核准的地点、范围、期限和要求使用或施工。 第二条车辆、行人必须严格按照交通指挥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靠右通行。严禁涂抹、损毁、移动一切交通标志及安全设施。路树及绿化带不得遮挡交通标志和交通指挥信号。 第三条机动车必须在快车道内行驶。快慢车道不分的道路,车辆要靠中间行驶。机件失灵和违章装载的车辆不准行驶。车辆载物超长、超高、超宽的须经批准方能行驶。严禁酒后驾车和无证驾车。要礼貌行车,不准违章超车,不得超速行驶。要主动避让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和救护车。市区内要严格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使用汽车喇叭和灯光。禁止车辆乱停乱放;轻便摩托车不准搭人。 第四条非机动车辆必须在慢车道内行驶。不划定快慢车道的街道,要靠右边行驶,不准在人行道上行驶。禁止骑自行车搭人,但在自行车横梁装有座椅的条件下,允许成年人在指定路段搭乘学龄前儿童一名。兽力车必须装置有效的制动闸。各种非机动车辆必须在指定地方停放。 第五条行人必须走人行道。在不划定人行道的街道,行人要靠边行走。横过车行道要从人行横道通过,在没有划定人行横道线的路段通过时,要避让来往车辆。不准钻跨人行道和车行道的护栏。不准在街道上进行妨碍交通的活动。学龄前儿童在街道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第六条对维护本规定,表现突出或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者,由公安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扣车、吊扣驾驶证、罚款、没收违章工具、物资及行政拘留等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以在四十八小时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受理机关必须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裁决。 第八条交通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或玩忽职守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以往南宁市颁布的城市交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者,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