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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各地区设立联络处的决定

广西 发布于 2023-8-31 12:0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各地区设立联络处的决定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1.29施行日期: 1988.01.29题注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各地区设立联络处的决定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1.29

施行日期: 1988.01.29

题     注 : (1988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全文

为了加强与县(市)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联系,利于人大工作的开展,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一、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玉林、钦州、百色、河池八地区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络处。

二、地区联络处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主要任务是:负责联系和指导本地区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帮助他们总结交流经验,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反映县(市)人大工作情况,联系本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自治区人大代表,反映人大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办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地区联络处主任、副主任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列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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