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7.05 施行日期: 1994.07.05 题 注 : (1994年7月5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合政〔1994〕159号印发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室内装饰业的行业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室内装饰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2〕3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秘〔1993〕58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室内环境设计、空间处理(包括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及陈设布置。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郊区、蜀山镇及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室内装饰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合肥市室内装饰管理处是本市室内装饰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室内装饰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工商、技术监督、公安、建管、财政、税务、物价、金融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做好室内装饰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管理机构和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机具、设备和资金;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独立核算。 第六条凡在本市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到合肥市室内装饰管理处进行登记,申请办理《室内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 凡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担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任务。 第七条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级。丁级施工企业分为一、二两等(具体的资质认定条件及营业范围见附件)。 第八条申报资质等级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填写申报表,由市室内装饰管理处负责组织审查,按《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报批。 第九条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在申办《资质等级证书》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主管部门批件; (二)资质等级申报表; (三)验资报告; (四)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或学历证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证书。 第十条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改变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或企业分立、合并、终止等,要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市室内装饰管理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凡在本市从事室内装饰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在承接施工任务时,必须持《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工程承包合同,公共场所的室内装饰还须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到市室内装饰管理处进行验证、登记和领取《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与资质等级不符的室内装饰工程。丁级以下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丙级以上(含丙级)施工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分包,但分包量不得超过装饰工程总造价的50%。 第十三条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应依照规定向市室内装饰管理处交纳管理费。管理费的交纳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外地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到我市承包、分包装饰工程设计或施工业务,应持当地市(地)以上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到市室内装饰管理处办理来肥施工手续,并按装饰工程总造价的20%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 第十五条室内装饰建设单位,不得将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该项工程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进行设计和施工,更不能将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六条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应执行国家有关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和室内装饰设计取费标准的规定,不得高估冒算或哄抬造价。 第十七条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应确保工程质量,严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工程竣工后,由市室内装饰管理处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在申请资质等级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或在设计、施工中违反有关规定,由市室内装饰管理处分别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或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吊销资质等级证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及《资质等级证书》副本的; (三)在承揽工程项目或在工程投标中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 (四)偷工减料、高估冒算、骗取高额利润的; (五)因经营管理混乱,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第二十条罚、没收入一律上交市财政。 第二十一条市辖三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室内装饰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合肥市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与营业范围 一、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单位按其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各级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甲级单位: 1、具有五年以上的室内装饰设计经历,承担过单项工程在三百万元以上,三星级宾馆饭店或大型建筑室内装饰设计任务,质量合格; 2、有五年以上室内装饰设计经验的室内装饰(或工艺美术、建筑)高级职称师; 3、具有配套齐全的工程设计、经营管理人员; 4、注册资金五万元以上,或有流动资金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单位担保。 乙级单位: 1、具有三年以上室内装饰设计经历,承担过单项工程在一百万元以上宾馆饭店或中型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设计任务质量合格; 2、有五年以上室内装饰设计经验的室内装饰(或工艺美术、建筑)中级职称的设计师或主任设计师担任技术负责人; 3、具有配套齐全的工程设计、经营管理人员; 4、注册资金在三万元以上,或有流动资金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单位担保。 丙级单位: 1、具有两年以上室内装饰设计经历,承担过两个三十万元以上室内装饰设计任务,质量合格; 2、有三年以上室内装饰设计经验的室内装饰(或工艺美术、建筑)中级职称的技术负责人; 3、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技术、经营管理人员; 4、注册资金在二万元以上,或有流动资金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担保。 丁级单位: 1、具有一年以上室内装饰设计的经历,具备承担一般小型室内装饰设计的能力; 2、有二年以上室内装饰设计经验的初级职称的技术负责人; 3、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技术经营管理人员; 4、注册资金在一万元以上,或有流动资金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担保。 二、室内装饰施工企业按其技术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丁级又分为一、二两等。各级应具备的资质条件与营业范围: 甲级企业: 1、具有五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承担过单项工程在三百万元以上三星级宾馆饭店或大型公共建筑室内装饰施工任务,质量合格; 2、有五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验的室内装饰(或工艺美术、建筑)高级职称的工程师,中级职称的经济师和会计师; 3、有专业配套齐全的室内装饰(或工艺美术、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采暖通风等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4、有工程配套齐全的技术工人,其中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在三年以上的技术骨干不少于五十名; 5、企业流动资金不少于二百万元。 营业范围:可以承担各类室内装饰施工任务。 乙级企业: 1、具有三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承担过单项工程在一百万元以上宾馆饭店或公共建筑室内装饰施工任务,质量合格; 2、有五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验的室内装饰(或工艺美术、建筑)中级职称的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担任技术负责人,有中级职称的财务、经济管理负责人; 3、有专业配套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4、有工种配套齐全的技术工人。其中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在二年以上的技术骨干不少于三十名; 5、企业流动资金不少于一百万元。 营业范围:可以承担总造价一千万元以下室内装饰施工任务。 丙级企业: 1、具有二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承担过两项三十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施工任务,质量合格; 2、具有三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验中级职称的技术负责人,有初级职称的财务、经济管理负责人; 3、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4、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各工种工人,其中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在三年以上的技术骨干不少于二十名; 5、企业流动资金不少于五十万元。 营业范围:可以承担总造价在五百万元以下的室内装饰施工任务。 丁级一等企业: 1、具有一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承担过两项十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施工任务; 2、有三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验的初级职称的技术负责人,有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 3、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技术、经营管理人员; 4、企业流动资金不少于十万元。 营业范围:可以承担总造价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室内装饰施工任务。 丁级二等企业: 1、具有一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承担过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任务; 2、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施工人员,其中具有一年以上施工经验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企业流动资金不少于五千元; 4、营业范围:可以承担工程造价在五万元以下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