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制定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3.15 施行日期: 1995.03.15 题 注 : (1995年3月1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文件长府发(1995)19号发布) 全文 根据(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GB/T15190—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结合长春市具体情况,现对实施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的环境噪声均适用本规定。长春市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表:等效声级LAeq:dB 类 别昼 间夜 间 0 5040 1 5545 2 6050 3 6555 4 7055 上述标准的适用区域由《长春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图》标示。 “昼间”系指6时至22时,“夜间”系指22时至次日6时。 二、边界的确定及适用的标准 (一)在未作特别说明的条件下,边界是道路、河流的,以道路、河流的中心线为界线。 (二)露天市场的边界。当露天市场临噪声敏感建筑时,以距建筑临市场侧一米处为边界;除此,以市场自然边界外15米处为边界线。 (三)“交通干线道路两侧”的边界线为道路两侧建筑红线。 (四)若无特别说明,边界结合处适用高质量区的环境噪声标准。 三、特别规定 (一)对于现存噪声大且难于治理的工厂,市环保局可酌情变更适用的环境噪声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3类区”标准。共确定50条街路适用“4类区”环境噪声标准(名单列于《长春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图》)。 (三)露天市场边界处适用“2类区”标准。 (四)在“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中,除交通之外的其他噪声均适用相邻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五)长春市内各区属乡适用“2类区”环境噪声标准;长春市所辖各乡、村适用“1类区”环境噪声标准;所辖各镇适用“2类区”环境噪声标准。 (六)吉林农业大学适用“1类区”环境噪声标准。 (七)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中新建区适用“2类区”环境噪声标准。 四、村规定中未划定区域的适用环境噪声标准值,由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指定。 五、本规定由长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同时废止长府〔1987〕13号文件《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补充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