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1.14施行日期: 1997.11.14题注: (1997年11 ...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1.14 施行日期: 1997.11.14 题 注 :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编者注:《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被1998年5月2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的《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 全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决定》,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