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福建省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部分决定决议及法规解释的决定制定机关: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福建省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部分决定决议及法规解释的决定制定机关: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1.20 施行日期: 2002.01.20 题 注 : (2002年1月2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全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废止《福建省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及其说明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所作的关于废止《福建省财产拍卖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部分决定决议及法规解释的议案及其说明。会议认为,《福建省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部分决定决议及法规解释颁布施行后,在一定时期内对我省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鉴于这些法规、决定决议及法规解释或与上位法、WTO规则不相一致,或已有了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或实施期限届满,已无存在的必要,决定自即日起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及法规解释: 一、地方性法规(四项) 1、《福建省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1991年) 2、《福建省财产拍卖条例》(1994年) 3、《福建省鼓励归侨侨眷兴办企业的若干规定》(1995年) 4、《福建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1997年) 二、决定决议(十三项) 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1980年) 2、《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打击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活动的决议》(1982年) 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经济罪犯投案自首从宽处理期限延长一个月的决定》(1982年) 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物价工作的决议》(1982年) 5、《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财政工作的决议》(1982年) 6、《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议》(1983年) 7、《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1985年) 8、《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决议》(1986年) 9、《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的决议》(1989年) 10、《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公民中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1990年) 1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决定》(1990年) 12、《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纪念宪法颁布实施十周年宣传活动的决议》(1992年) 1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两年内暂行停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的决定》(1998年) 三、法规解释(五项) 1、关于省水产厅请示渔业行政案件复议分工的复函(闽人大办[1990]61号) 2、关于建议取消《关于实施〈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第26条函(1993年) 3、重发《关于明确〈福建省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权益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意见的函》(闽常办[1996]综字036号) 4、关于适用《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闽常教[1996]26号) 5、对福州中惠律师事务所提出的两项法规应用问题的答复(1997年8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