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4.21 施行日期: 1994.04.21 题 注 : (1994年4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皖政办〔1994〕1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安徽省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省内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选派各类业务人员到国外或港澳地区,学习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及其他业务知识,应当遵照本办法。 由省教委归口管理的向国外派遣留学生和进修人员的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引智办)归口管理全省的国(境)外培训工作,其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对全省的出国(境)培训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审核、备案的出国(境)培训项目进行审核把关,提出意见,并办理各项报批手续。 (三)对全省出国(境)培训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和监督,推广出国(境)培训成果,与有关部门配合为归国的培训人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四条省引智办的工作范围是: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及各企事业单位,通过友好关系或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与外方签约安排(包括对方出资和我方出资)的国(境)外培训; (二)由国家引进国外智力专款资助以及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请立项的国(境)外培训。 (三)执行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和政府间签订的多边、双边协定(协议)安排的国(境)外培训。 第五条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境)培训,坚持按需派遣、确保质量、加强管理、讲究实效的方针,防止借培训为名公费出国(境)旅游。 第六条赴国(境)外培训应按计划进行。各行署、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赴国(境)外培训项目计划报送省引智办,由省引智办会同有关单位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情况特殊的可临时补报。 第七条各地、各部门在制定年度计划时,要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力技术改造工程、重大技术攻关项目以及发展外向型经济和发挥资源优势等方面的内容,突出重点,并统筹考虑近期和中长期需要。 第八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的国(境)外培训项目和人员,先由项目执行或派出单位填写《国外培训项目、人员审核表》,经所在行署、市人民政府或省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引智办审核,再报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需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的,由省引智办统一办理上报手续。 省外办凭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和审核同意件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九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列的国(境)外培训项目和人员,应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省引智办在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报送申请和审批表前,须经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省外办凭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批件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所列的国(境)外培训项目和人员,均须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在下达该项目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时,应抄省引智办备案。 省外办凭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办理出国(境)手续,同时,留存备案件。 第十一条派住港澳地区培训的项目,仍报省政府按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境)培训。从事宏观经济管理和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党政机关干部出国(境)培训,应从严掌握。地厅级(包括副厅级)干部,参加出国(境)培训应提供由相应出国任务审批权限主管领导签批的文件、财务部门关于经费来源是否列入本单位预算的说明。 第十三条参加国家有关单位或兄弟省、市组织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和人员,在办理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时,须出示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审核件,否则不予确认。 第十四条开展赴国(境)外培训工作的单位,应向省引智办申请,由省引智办会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其中属政府职能部门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再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 未经资格认定的单位,不得擅自组织赴国(境)外培训。 第十五条选派赴国(境)外培训人员必须遵循德才兼备、按需派遣、学用一致、确保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工作努力,作风正派,业务能力强,并有五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 (三)身体健康,地厅级干部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县处级以下人员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 对外语有特别要求的国(境)外培训,参加人员还必须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 第十六条赴国(境)外培训前,组织培训的单位要进行预培训。预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一)结合出国(境)培训任务,进行必要的业务基础知识学习。 (二)介绍所去国家(地区)的基本情况。 (三)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外事知识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 第十七条国(境)外承办培训的机构应是评估合格的机构。国内组织培训的单位自己联系国(境)外培训承办机构的,必须认真考察了解,对其培训能力、培训效果、培训经费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填写《国(境)外培训承办机构调查表》,经省引智办审查,报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可后,才能委托其承办培训项目。 第十八条出国(境)培训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1993〕财外字第600号)。派遣和接受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写明费用支出情况。出国(境)培训团组或人员回国后。应如实向省引智办和当地财务部门交一份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实行账目公开,不准中外派遣承办机构及培训人员私分或变相私分培训费用,不准用发给奖金或回扣的办法招揽培训团组。 第十九条省引智办会同有关外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或有假借培训名义公费出国(境)旅游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视不同情况,由省引智办提出意见,报经责任单位(人)所在主管部门批准做出如下处理: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撤销该单位组织国(境)外培训的资格,追究有关领导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追回全部资助经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