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参照执行《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10.25施行日期: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参照执行《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10.25 施行日期: 1992.10.25 题 注 : (1992年9月26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2年10月25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七号公布施行)(编者注:本条例已被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的《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合伙经营条例〉、〈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参照执行〈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的决定》废止) 全文 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在制定颁布全省性的关于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之前,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参照执行《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