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4.09.25施行日期: 2014.09.25题注 ...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4.09.25 施行日期: 2014.09.25 题 注 : (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1996年4月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3.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4.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1999年4月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